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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犯获刑25年,山东德州地下稽查队被

8月4日下午,由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张文等4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法院经审理,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检察机关指控:自年5月开始,被告人张文参加苏杰(与张文系甥舅关系,另案处理)的“西北客运公司”。苏杰以“西北客运公司”为依托,先后纠集张文及苏琳琳(另案处理)等人,成立“稽查队”,逐步形成了以苏杰为组织者、领导者,苏琳琳、王好伟、周冰(均另案处理)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张文及王志刚、靳月光等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程钟升、李俊杰、宋敏敏及郑明明(另案处理)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行为。

年12月25日,庆云县法院对苏杰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苏杰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得假释,苏杰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后经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被告人张文、程钟升、李俊杰、宋敏敏明知苏杰经营的“西北客运公司”成立的“稽查队”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积极加入该组织并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张文在该组织形成初期即加入该组织,以“稽查队”成员的身份多次积极参加违法犯罪活动,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垄断乐陵市市区至大孙乡客运线路的经营,以及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发展、壮大起到了重要作用,属积极参加者。被告人程钟升、李俊杰、宋敏敏主要在“西北客运公司”经营的后期参与了违法犯罪活动,属一般参加者。在此期间,被告人张文共参与实施寻衅滋事1起,强迫交易1起,被告人程钟升、李俊杰参与实施寻衅滋事2起。

庭审中,公诉人依法出示证据,充分阐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法律依据,着重对多名被告人涉嫌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的四个特征及对其他罪行做了详细阐述,并在指控犯罪的同时对被告人进行了深刻的法治教育,程钟升、李俊杰、宋敏敏对检察机关指控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公诉意见,依法判决张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程钟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事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判决李俊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决宋敏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该案的成功办理彰显了德州检察机关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政治担当和扫黑必尽的坚定决心,有力推动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开展,扩大了专项斗争的影响力和震慑力。全市检察机关将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惩黑恶,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全面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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