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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陵市关于推进校地优秀人才双向交流服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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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校地优秀人才双向交流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乐陵市各企事业单位:

为发挥德州市内高校院所和相关机构人才聚集、专业突出的优势,推进校地校企深度融合发展,实现优秀人才资源共享共育共用,为充实我市用人单位的人才队伍,填补用人单位的人才空缺,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入推进校地优秀人才双向交流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科技副总。支持德州学院、中北大学德州研究生院、德州职业技术学院、德州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德州市博士科技创新研究会等高校院所(以下简称“各高校院所”),推荐优秀人才到市内相关企业兼职任副总经理、研发中心主任等(以下简称“科技副总”)。

(二)客座教授。支持市内企事业单位优秀人才,到各高校院所兼职任客座教授、创业导师等(以下简称“客座教授”)。

(三)共享人才。支持各高校院所与市内企业联合招聘优秀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人员编制在高校,前3年保留编制脱产到企业从事科研工作,在企业工作期满后可选择返回高校工作或与高校解聘后留在企业工作(以下简称“共享人才”)。

(四)兼课教师。支持各高校院所之间开展师资交流,鼓励相互聘请急需紧缺人才担任兼课教师、外聘教师、学科(专业)带头人等(以下简称“兼课教师”)。

二、人员条件

(一)“科技副总”条件

1.须为各高校院所编制(人员控制总量)内人员,政治素质高,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一般应具有《德州市人才分类目录》中D类及以上资格条件,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之一;

3.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研发创新能力、技术指导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能够利用自身专业特长和派出单位优势条件,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二)“客座教授”条件

1.担任企事业单位中层及以上职务,具有3年及以上企事业单位工作经历,具有承担课程教学所需的教育背景和专业水平,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2.一般应具有《德州市人才分类目录》中D类及以上资格条件,或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之一;

3.担任市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技改项目等负责人,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在实习实训、创新创业、科研攻关等某方面具有突出特长。

(三)“共享人才”条件

1.一般应具有硕士、博士学位;

2.博士研究生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硕士研究生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3.专业及研究方向应符合我市重要战略、重大工程和重点产业需要,符合高校学科建设和企业实际需求,能够胜任高校和企业相应岗位工作。对拥有核心知识产权或成熟科技成果、高校和企业急需的紧缺人才,可适当放宽上述条件要求。

(四)“兼课教师”条件

1.具有较强的教学和科研能力,工作实绩突出;

2.专业素养高,在本专业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3.符合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的其他条件要求。

三、工作程序

(一)“科技副总”“客座教授”工作程序

1.征集需求。每年各级人社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企业需求进行摸底调研,企业根据经营管理和研发实际,提出“科技副总”岗位需求;各高校院所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提出“客座教授”岗位需求。

2.匹配对接。德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科技副总”“客座教授”岗位需求,分类梳理后分别提供给各高校院所和市内相关企事业单位,由双方精准选派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组织填写申请表,完成书面匹配;德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召开面对面对接会,各高校院所、企事业单位、人才三方进一步洽谈对接,确定合作事宜。

3.实地合作。“科技副总”与对接企业、“客座教授”与对接高校进行1—3个月的实地合作,双方充分沟通了解,实地检验是否符合长期合作条件、能否实现发展共赢。对实地合作期间双方达成一致的,各高校院所、企事业单位、人才签订三方协议,予以正式选聘并报德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4.聘期管理。“科技副总”“客座教授”服务方式以兼职为主,一般聘期为1年,对于合作成效明显、双方有继续合作意愿的,接收单位、派出单位、人才三方协商后可继续留任,签订续任协议;不再续任的,聘期满后自动结束。聘期结束前1个月,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对“科技副总”“客座教授”合作成效、工作实绩等进行评估,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综合确定评价结果,作为业绩考核和待遇保障的重要参考。相关评价结果由派出单位及时报送德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共享人才”工作程序

1.联合招聘。各高校院所与市内企业协商后,以高校院所名义发布“共享人才”招聘公告,明确人才引进专业、数量、合作模式、相关待遇等,按程序开展招聘。

2.签订三方协议。高校院所、合作企业、人才按照人社部发〔〕号、鲁人社字〔〕28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工作岗位、工作任务、安全责任、报酬补贴、奖励、保密等权利义务,约定交流服务期间形成的技术成果、开发收益等知识产权保护事项,按规定到岗开展工作。

3.管理评估。高校、合作企业按照协议对“共享人才”进行管理评估,落实相关待遇。

4.意愿选择。“共享人才”在企业服务期满,按规定选择返回高校工作或与高校解聘后留在企业工作。

(三)“兼课教师”工作程序

1.发布需求。高校院所发布“兼课教师”需求岗位和条件要求。

2.签订三方协议。派出单位、接收单位协商确定“兼课教师”人选,签订三方协议,明确责任义务、条件要求、合作期限和相关待遇,按规定到岗开展工作。

四、管理服务

(一)“科技副总”“客座教授”管理服务

1.日常管理。(1)人才由派出单位、接收单位共同管理,以派出单位管理为主,期间组织人事关系不发生变动。三方协议中明确的报酬补贴按经派出单位同意的兼职收入管理。(2)各级人社部门和派出单位要加强日常管理服务,指派专人负责联系,并采取实地调研、座谈会、电话沟通等方式,定期了解合作情况,及时帮助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人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的规章制度。

2.待遇保障。(1)接收单位应为人才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依据协议和有关财务规定报销交通费用,并可采取项目合作、技术服务等方式与人才约定报酬标准及支付方式等。(2)交流服务期间,人才原单位人事关系及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行政职务安排、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不受影响;交流服务经历计入个人工作经历,工龄连续计算。(3)交流服务期间,人才取得的发明专利应用情况和项目课题等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岗位竞聘、绩效考核、收入分配、合同续签的重要依据。(4)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派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在岗位竞聘、职称晋升时予以倾斜,优先推荐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并可给予适当补贴或物质奖励。(5)支持人才与接收单位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按规定享受有关补贴政策支持。(6)对符合政策条件的优秀人才,支持申报德州市“假日专家”工程,按上年度在德纳税劳动报酬50%给予接收单位补助,同一人才累计最高万元。

3.退出机制。人才因故不能继续服务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服务的,由接收单位、派出单位双方协商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德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后终止服务。

(二)“共享人才”管理服务

1.日常管理。(1)人才由高校院所、合作企业共同管理,以合作企业管理为主。高校院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人才的管理和服务。(2)合作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三方协议等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保障。(3)人才应遵守高校和合作企业的规章制度和三方协议有关条款,违反有关规定给高校和合作企业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应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德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加强对人才的跟踪服务。

2.待遇保障。人才与派出单位在岗同类人员享有同等权益,并与合作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的权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退出机制。人才因故不能继续在合作企业工作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工作的,由高校院所、合作企业依据三方协议协商处理。高校院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按程序安排相应工作岗位或解除聘用合同。有关情况及时报德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兼课教师”管理服务

1.“兼课教师”由各高校自行协商和组织实施,由派出单位、接收单位按照协议规定共同管理。

2.发生争议,按三方协议有关条款协商处理或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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