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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威不容侵犯扰乱秩序恶果自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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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梁平妮

近年来,侵害法官权益、扰乱庭审秩序的案件时有发生。这些行为不仅对法官造成人身、精神伤害,还严重损害司法权威,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法治日报》记者通过梳理山东法院办理的此类案件发现,这些案件的当事人中既有在网络平台用低俗的语言怨恨、诅咒、侮辱、诽谤法官的,也有在法庭等办公场所公开辱骂司法工作人员并故意撕毁法律文书的。办案法官提醒广大读者,建设法治中国,捍卫法律权威,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如果对裁判结果不服,应当通过合法途径理性表达诉求,切不可诬陷、辱骂、威胁、殴打法官,扰乱法庭秩序,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撕毁文书辱骂法官

拘留十日罚款一万

年8月9日,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枣城法庭承办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法院工作人员多次与杨某电话联系,杨某不仅不配合调查,反而故意躲避甚至口出恶言辱骂法官。同年10月15日,法院工作人员与杨某父母取得联系后,得知其与杨某并无联系,便到杨某所在村委会处开具了证明。10月16日,杨某以法院工作人员将其父母气病为借口,来到法庭办公场所辱骂司法工作人员,并当场故意撕毁法律文书,造成恶劣影响。

由于杨某公然辱骂司法工作人员、故意撕毁法律文书,严重妨害民事诉讼活动,乐陵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对杨某作出拘留10日并处罚款3万元的决定。拘留执行完毕后,杨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书写悔过书并主动向工作人员道歉,法院作出决定将罚款减为1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司法工作人员是法律的执行者,更是人民群众的守护者。当事人应当通过合法途径理性表达自己的诉求。本案中,杨某因自身婚姻家庭问题心情不悦,便迁怒于依法办案的法院工作人员,在办公场所出言辱骂,甚至故意撕毁法律文书,严重妨碍了审判工作正常运行,是一种公然藐视和挑战司法权威、司法尊严的非法行为。法院依法对杨某作出拘留并处罚款的处罚决定,切实维护了司法工作人员的人格尊严,维护了法庭秩序,捍卫了司法权威。

不服裁决发帖泄愤

证据确凿依法处罚

郭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一、二审均败诉。郭某不服终审判决,但其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申诉、提请再审或提请人民检察院抗诉,却转而利用网络发泄私愤,连续多次在天涯社区、论坛、网站发帖,用低俗且与事实严重不符的语言怨恨、诅咒,并侮辱、诽谤办案法官及司法工作人员。郭某的发帖行为出现后,法官与其沟通劝阻无效,遂与公安网监部门沟通对接,落地查人并固定了相应证据。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决定对郭某拘留15日,罚款3万元,限期缴纳。

郭某收到处罚决定后,深刻反省了自身违法行为,具结悔过,积极主动缴纳罚款,书写悔过书,表示今后将严格依法表达个人诉求,做一名奉公守法的好公民。

法官表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在网络环境中必须尊法、守法。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肩负定分止争的神圣职责,人民法官依法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审判权,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裁决不服,应合法合理表达诉求,肆意利用网络侮辱诽谤、发泄私愤,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当众闹事殴打法官

妨害公务构罪获刑

年11月13日,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法官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刘某甲司法拘留。在采集信息期间,刘某甲突然晕倒,医院救治。医院帮其办理了住院手续,带刘某甲作了一系列检查,未见明显异常,同时通知了刘某甲的妹妹刘某乙。医院后,不问事情缘由,而是在大庭广众之下与其父母对法官大声呵斥,并多次谩骂、推搡、撕扯、殴打法官,并以事情没完相威胁,造成承办法官受伤,工作制服被撕坏,引起多人围观。随后,刘某乙被执法人员带走。

平阴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乙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刘某乙有期徒刑1年3个月。

承办法官介绍,本案中,被告人刘某乙明知法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仍在公共场所且在他人阻拦的情况下多次对法官进行殴打、撕扯、辱骂、威胁,致使法官受伤、工作制服被撕坏,侵犯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公务活动,公然蔑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造成多人围观,影响恶劣。最终,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对刘某乙判处刑罚,有力地维护了法官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捍卫了司法权威。

散播视频辱骂法官

侵害权益依法拘留

家住山东菏泽的吴某某与被害人吴某峰在喝酒过程中发生争执,吴某某用啤酒瓶砸吴某峰头部,后又在吴某峰家中持刀将其砍伤,致吴某峰头部及颈部受伤,左侧第一肋骨和右侧第四肋骨骨折。经鉴定,吴某峰的伤属轻伤二级。该案件起诉到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后,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吴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吴某某刑满释放后,在菏泽市看守所大门口拍摄视频,公开对承办案件的公安、检察院、法院办案人员发表不实言论,该视频在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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