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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行程致大量市民密接次密接,多个小区

中科医院 http://weifang.dzwww.com/cj/201711/t20171127_16268082.htm

5月2日

德州乐陵公安、齐河公安

分别发布警情通报

4人违反防疫规定被处罚

其中1人

直接造成新冠病毒在乐陵市传播

已被立案侦查

警情通报

4月29日,乐陵市居民赵某某驾驶无营运资格的车辆于北京市拉载8人返回乐陵市,其间一名乘车人员在河北省盐山县下车,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车辆即将到达德滨高速乐陵收费站时,赵某某教唆乘车人员提前下车翻越护栏下高速逃避检查,且自己在接受检查时故意隐瞒了从北京返回的事实,致使该车辆驾乘人员均未履行应有的报备程序。后2名乐陵乘车人员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无症状感染者,经过流行病学调查,致大量乐陵居民被确定为密接、次密接人员,多个小区、村庄被封控管理。

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直接造成新冠病毒在乐陵市传播,产生了严重的后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现乐陵市公安局已立案侦查。

乘车人员中,任某某、顾某某、赵某某三人在返乐前和到达后,均未遵守乐陵市发布的疫情防控工作规定,不履行报备程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规定,乐陵市公安局依法给予三人治安拘留处罚。

乐陵市公安局

年5月2日

违反疫情防控典型案例通报

4月27日,表白寺派出所接到举报:一男子偷偷往返重点地区,带来疫情传播风险,引起群众恐慌。

表白寺镇政府高度重视,派出所配合镇疾控人员,立即前往张举村调查。

经核实,张某,男,51岁,表白寺镇张举村人,违反返齐入齐报备规定,近期往返重点地区,故意不携带手机,规避防疫随访站点,夜间抄小路返回村内,其行程码无重点地区行程信息,故意隐瞒活动轨迹,带来疫情传播风险,引发周边群众恐慌,扰乱了疫情防控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

目前,根据防疫政策要求,张某已被强制医学隔离观察。《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轻则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重则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待医学隔离期结束,公安机关将对张某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千里之堤,毁于蚁穴。疫情防控,没有旁观者。只有人人遵守防疫规定,共筑坚固长城,新冠病毒方无懈可击。我县防疫成果来之不易,巩固需举全民之力。凡公众场所不佩戴口罩者、隐瞒病情者、瞒报行程信息者、不配合封控管理者,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者,我们都要勇于制止,大胆举报。举报。

根据《关于对疫情重点地区来齐不如实申报实行有奖举报的通告》,齐河警方将对这起典型案例中的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元。

齐河县公安局

年5月2日

5月3日济南发布重要通告拒不参加核酸检测等12种行为将受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依法惩处违反疫情防控

法律法规行为的通告

为有效应对当前疫情形势,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对疫情防控中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下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如实提供涉疫信息

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等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拒不扫码登记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社区、商超、农贸市场、酒店、医院、建筑工地、写字楼等场所,经告知拒不扫码登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等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参加核酸检测

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或冒用他人信息、代替他人进行核酸检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等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法使用核酸检测证明

伪造、变造核酸检测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证明文件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拒不配合流调摸排、隔离管控

拒绝配合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等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遵守隔离点、封控区、管控区、临时管控区等重点风险区域防疫规定,违规聚集、串门、私自外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等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不配合消杀工作

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杀工作,经劝阻无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编造散布传播虚假信息

编造涉疫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散布传播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依法予以处罚;对恶意造谣引发舆情,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规生产经营扰乱市场秩序

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医用手套、护目镜、防护服、核酸检测试剂等医用器材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由物价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违规销售药品和开展诊疗服务

在疫情防控期间,药店违规售卖“退热、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等药品,未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或个人私自接诊发热病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核酸检测机构未尽责任

核酸检测机构虚报、漏报、误报、瞒报、谎报核酸检测结果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疫情防控主体未尽责任

违反疫情防控责任要求,未落实员工定期核酸检测责任、虚报瞒报核酸检测结果的,不按规定张贴场所码、不查验健康码、行程码、场所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不如实记录上传用工人员信息的,隐瞒旅客入住信息的,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堂食服务的,组织经营辅导班、棋牌室等人员聚集性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等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其他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行为

实施其他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济南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年5月3日

声明

本文来源于德州晚报、乐陵公安、齐河公安、济南市卫健委。以上图文,贵在分享,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内容仅为作者观点,并不代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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